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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发布时间:2017-03-20 来源: 作者:

   为了提升基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去年年底,铜川市纪委成立案件质量检查组,采取交叉检查的形式,对各区(县)2015年以来的违纪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指导。共查阅违纪案件73148卷,其中区县自办案件43件,乡镇(街办)案件30件。发现各类问题30余项,现场指导纠正问题20余项,个性问题单独下发整改清单。

一、案件质量存在问题

一是证据认定不扎实。部分区县纪委的部分案件,特别是在乡镇(街办)办理的违纪案件中,仅有初核报告、立案决定、被调查人谈话笔录、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关键性文书资料,证据资料方面,特别是书证资料几乎没有,仅有的书证资料,复印书证上也没有取证单位公章、取证人及时间等,属于无效证据。认为只要有被调查人承认就可以定案的思想在基层执纪审查工作中普遍存在。

二是处理程序不合规。检查中发现,部分区县的执纪人员在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条例的使用、学习,存在理解偏差,认识模糊,深学细研、读通悟透的钻研精神不够,特别是对工勤人员的违纪处理,程序不合规,没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依据、处分权限的规定执行。

三是依赖思想普遍。由于基层审理工作人员更替频繁,加之平时不注重资料的收集学习,导致对案件质量的把关能力不强,遇到问题懒于查阅规定条例,只依赖于电话或上门咨询上级部门,即是专门组织学习省纪委关于涉及审理业务咨询的有关规定,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基层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人员一旦遇到程序性、手续、文书格式等方面的业务问题,还是要打电话或者越级咨询,“拿来主义”的思想较为普遍。

二、对策及思考

一是提高思想认识。各纪检监察机关要从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视,提高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树立执纪审查与案件审理共同为案件质量负责的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开展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确保案件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将中省市纪委安排的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业务培训向基层一线业务人员和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倾斜,给基层一线人员提供多一点的培训机会。市纪委安排的每年上挂锻炼,要给基层执纪审查或案件审理人员提供在市纪委案件审理室短平快的跟班学习机会。同时,应尽量避免审理人员流动过快出现接替断茬的现象。

   三是创新工作思路。随着执纪审查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改变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式,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要求,探索在监督执纪过程中案件审理工作的方式方法,解决审理人员不足的问题。特别是要探索在乡镇纪委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不分离的问题,保证案件处理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