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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税局提升纪检干部办案能力

发布时间:2016-01-14 来源: 作者:
 

为了切实增强全市国税系统纪检监察干部依法依规办案的能力,及时改进案件查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铜川市国税局结合目前工作实际,认真梳理了十条案件查办工作注意事项,并要求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认真学习、牢牢把握,按照注意事项抓好工作落实。十条注意事项为:1.受理信访举报要及时进行登记、审批,重复举报(反映人、被反映人、反映问题完全相同)不作重复登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市局收到后要转呈给省局,有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各单位收到后要转呈给市局;2.对信访举报等反映的问题线索的处置必须经党组纪检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3.对问题线索的处置要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进行;4.案件初核要有初核方案,初核方案包括初核依据、调查内容、方法步骤、人员分工和注意事项几部分;5.初核报告要按照标题、导语、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的调查情况、调查结论、署名的格式来撰写,其中调查组组长和成员的署名不能打印签名,必须亲笔手写签名;6.对于实名举报的要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回复举报人; 7.对于上级转办的信访件,回复要采用红头正式文件回复、附完整的证据材料、有初核方案,有处理的同时报处理结果文书; 8.只要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都必须启动“一案双查”,“一案双查”并不局限于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9.“一案双查”要形成完整的案卷资料,除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的资料外,还要有开展案件初核、调查的相关证据资料,以及针对问题整改的监察建议,有处理的还要有处理结果文书;10.党纪处分由其本人所在党组织(党委)作出,纪检监察部门可提出监察建议,党纪处分期届满恢复党员权利,不再履行解除手续;政纪处分期届满,若本人在处分期间并无新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经本人申请、组织考察,应按规定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