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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机关实施办案说情报告备案制度 对违规行为“零容忍”

发布时间:2014-09-19 来源: 作者:宋延明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防止说情等干扰的若干规定》,铜川市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办案说情报告(备案)制度》,有效杜绝“说情”和干扰办案情况发生。

  该《制度》所针对的“说情”,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遇有不依法律程序或者正常工作程序,私下通过各种关系干扰执法办案,向执法办案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打探案情,或者为涉案人开脱、减轻责任,或者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等情况。

  为防止外部人员和检察机关内部人员“说情”干扰办案,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实行办案说情备案制度。明确了应当报告的“说情”范围,主要有: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友的;打听办案人员组成及其家庭情况、证人、举报人等《规定》中明确的七种情形。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只要涉及相关“说情”情形的必须及时填报《办案说情报告(备案)登记表》,如实填写办案“说情”情况并签字确认,并送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检察长层层审签提出意见。《办案说情报告(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附案卷,一份交纪检组备案。未遇到涉及相关“说情”情形的实行案结“零报告”。二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检察人员涉及“说情”情况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零容忍”。未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给予批评教育。给案件办理造成干扰的,视其情节,依据检察纪律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三是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对检察人员“说情”的案件,由纪检组根据院领导批示意见和有关程序立即组织调查,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院党组审议。同时,将调查处理情况存入检察人员廉政档案,作为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和晋级升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