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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台区推行镇(街道)纪委监管村务(居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20 来源: 作者:辛美玲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要求,强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发挥村务(居民)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职能作用,印台区在全市率先建立镇(街道)纪委监管村务(居民)监督委员会制度。该《制度》包括目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职责任务、推进措施、相关要求等七方面内容。

目的意义——彰显五个“有利于”。有利于突出监委会的监督主体地位,解决监委会不想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的问题;有利于完善村(居)民权益的自我保障机制,拓展村(居)民参与自治管理的方式和途径,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强化对基层干部用权行为的监督,有效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镇办党委迅速了解社情民情,正确决策;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

基本原则——凸显“三个坚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镇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自觉维护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坚持村民自治。监委会是根据群众意愿和要求,由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群众民主监督组织,接受镇(街道)纪委的直接监管,更加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坚持依法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民主监督,确保重大事项决策和实施的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目标-----发挥“五员”作用。 建立和完善以村(社区)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居)民委员会为执行机构、村(居)民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级组织架构。实现监委会及其成员发挥法规政策宣传员、村(社区)事务监督员、村(社区)民情民意信息员、工作落实推动员、问题线索报告员的作用。

监管职责—— 体现“五项”职能 。 镇(街道)纪委监管主要体现在监委会队伍建设、阵地建设、制度建设、工作指导、考核奖惩等五个方面。在制度建设方面,镇(街道)纪委定期督导检查监委会工作开展情况;建立工作报告制度,要求监委会定期向镇(街道)纪委报告工作,每年至少向镇(街道)纪委上报2条以上有可查性问题线索;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一至三个月召开监委会主任工作例会,听取汇报、交流经验、收集线索、答疑释惑;建立工作包抓制度,通过分片联系、驻村指导等方式定期下村指导,主动了解掌握监委会履职情况。

履职要求——厘清“四种”关系。村务(居民)监督委员会要准确站位,厘清四种工作关系。要处理好与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关系。监委会成员必须接受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监督和评议;要处理好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关系。两者同属村(居)民自治组织,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必须严格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要处理好与党支部的关系,自觉接受村(社区)党支部的领导;要接受镇(街道)纪委的直接监管,在镇(街道)纪委指导下行使监督权,直接向镇(街道)纪委汇报履行监督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