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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物权编在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中的作用(一)

发布时间:2023-08-31 来源:教授加 作者:张新宝

核心观点

1.在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范畴下发展起来的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包括物权权利主体地位平等和平等的发展权利,以及不同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民事主体享有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

2.中央文件强调对不同所有制的物权和其他财产权予以平等保护,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歧视民营经济、侵害私人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个人财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治理指导思想和具体对策。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在政府治理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要求政府设置相关登记制度保护物权,要求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进行征收征用要依法进行并予以合理补偿,要求政府治理中克服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杜绝机关和个人滥用职权侵害物权。

一、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为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奠定了基础

我们从三个维度,即从所有制、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三个维度来理解我国宪法关于我国在社会主义经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宪法将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规定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与这两种所有制相对应的是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为公共财产,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第11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从社会主义制度主要是所有制的层面对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地位分别作出了规定,并强调“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受侵犯”,为法律特别是民法规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民事主体财产权利受到平等保护的原则奠定了宪法基础。

(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第6条规定了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多种分配制度,如供给制、按资(资本)分配、按劳分配等。 我国宪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现和保障了我国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要求。

(三)市场经济制度

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等机制对社会资源配置起决定作用的体制。市场经济是经济分工与协作的产物,作为一种经济活动,是生产社会化与现代化不可逾越的阶段。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刻揭示了商品生产的基本条件:商品的生产和交易中要求市场经济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彼此承认对方对其商品的所有权以及基于自由意思的交易。由此派生出来的法律制度就是民事主体制度、以所有权为核心的物权法制度和契约(合同)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其独自固有的特殊性,同时又具有与一切市场经济相同的共性,即自主性、平等性、等价有偿性、公平竞争性、自负盈亏性、诚实信用性。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法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交易必须由民事主体来完成,这就需要法律规定民事主体制度;市场交易本质上是产权的交易,从而需要物权法等法律对产权的归属和内容加以确定;交易的过程本质上是履行允诺的过程,从而需要合同法律制度维护信用。 因此,对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制度和合同法制度作出规定的民事法律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支撑,是法治经济的基础。

二、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物权编:平等保护原则的形成

(一)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与宪法的规定大致相同,但是当时正处于改革开放初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建立起来,有关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所有权(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未能写入民法通则。

(二)物权法的规定

从2002年开始国家立法部门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到2007年物权法颁布经历近6年时间。在起草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是否需要制定一部物权法以及是否应当规定对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尤其是所有权予以平等保护的问题展开了激烈讨论。 制定物权法作为一项立法政策决定,最终得以实现,但是由于需要统一认识和完善文本,物权法的立法通过比最初的计划晚了一年。

物权法的最终版本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物权法。物权法重申了宪法关于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包括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物权法的一个重要发展是确立了对不同所有制的所有权保护的物权法原则: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3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条)。在民法领域对于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予以平等保护,对物权的保护不因所有制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均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际上包含了平等保护的意义。

(三)民法典的规定

2017年至2020年编纂民法典物权编,起草物权法时的有关争论发生了变化,受到关注的不再是是否制定物权法(物权编)而是如何编纂好物权编,以及知识产权、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是否纳入物权编等问题。最终通过的民法典物权编第206条以修订后的宪法条文为依据,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更准确的表述:“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民法典第207条则明确规定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在民法特别是物权法领域,不同所有制的物权受到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作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被确定下来。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