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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川市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25 来源: 作者:
 

铜纪办发〔201613


各区县纪委、监察局,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市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现将《铜川市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铜川市纪委办公室

2016425

铜川市纪检监察

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重点加大在省级以上纪检监察媒体的信息宣传力度,提升全市党风廉政宣传工作的层次和水平,结合我市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实际,特制定铜川市纪检监察信息宣传工作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内容是指对被考核对象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陕西纪检监察信息》、《陕西党风与廉政》、《秦风网》、《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铜川纪检监察信息》、中央纪委、省纪委、铜川纪委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刊稿报道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实际在《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陕西纪检监察信息》、《陕西党风与廉政》、《秦风网》、《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铜川纪检监察信息》、铜川纪委微信公众号等媒体上刊发稿件(信息)数量及省级以上党报党刊刊稿报道情况为依据,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评优评先运用。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党风廉政宣传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市纪委各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为小组成员。市纪委宣传部负责考核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信息宣传任务完成情况,市纪委宣传部每季度将进行通报。

适用范围及任务要求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纪委监察局对各区县纪委(监察局),新区纪工委、监察室,市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市巡视联络办以及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部、中心宣传信息工作的考核。

根据被考核对象的不同情况,分四个序列进行考核:

第一序列:各区县纪委(监察局),新区纪工委、监察室;

第二序列:市级各部门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室;

第三序列:市巡视联络办、市纪委监察局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党风政风室、案管室、信访室、审理室、信息中心;

第四序列:第一、二、三、四、五纪检监察室。

第八条 第一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秦风网》刊发15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30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10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二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秦风网》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5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6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三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在《秦风网》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10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6篇以上信息(稿件)。

第四序列任务:每年在《中国纪检监察报》或《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或《陕西纪检监察信息》或《陕西党风与廉政》刊发1篇以上信息(稿件)或在《秦风网》刊发2篇以上信息(稿件),并刊发1篇《纪检人手记》;在《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刊发5篇以上信息(稿件),在《铜川纪检监察信息》刊发3篇以上信息(稿件)。

计分标准

第九条 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及中央纪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30分;被《陕西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20分;被《秦风网》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10分,被《陕西党风与廉政》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10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用的纪检监察信息(稿件)每篇计2分;被《铜川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2分;被《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采用的信息(稿件)每篇计2分。

加分标准

加分只适用于完成在各媒体上的刊发任务后,加分的结果将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被《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及中央纪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30分;被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陕西日报》、《求是》杂志、《当代陕西》杂志)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30分;被《陕西纪检监察信息》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20分;被《秦风网》、《陕西党风与廉政》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计10分;被市委、市政府采用的纪检监察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5分;被《铜川纪检监察信息》、《铜川纪委监察局网站》采用的信息(稿件)每超额一篇加2分。

第十一条 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1条加50分,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家有关部委领导批示1条加40分;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1条加30分,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1条加20分;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1条加20分。有省级以上领导批示的,在其他任务未完成情况下,可参与单位评优评先。

第十二条 信息经领导批示后形成规范性文件或工作部署的,每条加20分。

第十三条 联合在省级以上媒体刊发的信息(稿件)给联合部门分别计算。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终考核评定信息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依据。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对第一、二序列未完成省级以上信息宣传任务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年度考核中扣分;对第三、第四序列未完成信息宣传任务的,取消市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六条 年终对信息宣传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纪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本试行办法下发后,原《铜川市纪检监察宣传工作考评办法》(铜纪办发〔201520号)、《铜川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铜纪办发〔201120号)一并作废。

 

 

 

 

  抄送: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

    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部、中心。

  中共铜川市纪委办公室                     2016年4月25印发

                                              共印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