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纪委案件审理室
关于涉及审理业务咨询答复的有关规定
(内部试行)
为规范我室涉及审理业务咨询答复工作,确保业务指导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关于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范围和条件
1、各区县纪委、市级各部门纪工委、纪检组(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可就疑难复杂、新类型或者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涉及定性和条规适用的有关问题,以及审理程序、手续、文书格式等执纪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向我室进行咨询。
2、市级其他纪委、纪工委,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市管金融企业、市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纪检机构就具体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咨询我室意见的,告知其向委局机关的联系纪检监察室请示。委局机关纪检监察室认为必要的,在提出倾向性意见后,可以该室名义征求我室意见。
3、咨询单位对案件具体处分档次或者对案件是否移送司法机关咨询我室意见的,告知其按照管理权限依纪依规处理。
4、咨询单位就案件的定性和条规适用问题咨询我室意见的,应当书面来函。来函应详细写明案件来源、被审查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主要事实、定性处理意见及依据、咨询问题及倾向性意见等。
因案件情况特殊,确需当面向我室咨询的,一般应先按上述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5、不涉及具体案件的工作业务交流和研究探讨,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办理程序
6、咨询单位来函咨询我室意见或咨询单位来当面咨询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并按分管领导要求办理。
咨询单位来电就案件定性和条规适用问题。以及执纪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咨询我室意见的,可告知其书面来函提出。其中,就执纪审理业务方面的政策性问题咨询我室意见的,必要时可形成电话记录报告分管领导,并按领导要求办理。
7、承办应认真研究、及时形成办理意见按程序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分管领导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答复咨询单位。
来人咨询的,我室一般应留存咨询材料,按领导要求办理。根据领导指示当场答复的,答复时应慎重稳妥,申明系个人意见,并要求咨询单位不得形成工作记录附卷。当场答复后,应形成工作记录报分管领导审定,如有不妥,及时以个人名义对原答复予以纠正。
答复咨询单位后形成的有关书面材料,应及时统一登记存档。
8、市直属机关工委咨询的需呈报我委备案的案件,若系市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立案审查的,必要时可先征求该派驻纪检组或者委局机关联系纪检监察室意见后,再形成办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要求予以答复。
三、纪律要求
9、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我室或个人名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具体案件的调查措施使用、定性处理以及涉案款物处理等发表意见。
本规定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