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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解读:利治党之器,善担当之事

发布时间:2017-10-18 来源: 作者: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之后,日前中共中央又新铸了一件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这次“利”的是治党之器,要“善”的则是领导干部“担当”之事,旨在唤醒广大共产党人的责任意识,激发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作为管党治党利器,条例剑锋所指,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对问责主体和对象,也就是谁来“抡板子”、谁得“挨板子”,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相应职责权限的党组织,既包括中央也包括地方各级党组织,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敢于“抡板子”。党的各级党组织、党员数量众多,因此条例明确了要落实分级负责机制,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而问责对象,如上所说,主要就是违反党章党规、失职失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符合条例中列举的问责情形的,就必须“挨板子”,而且这是对各级党组织的“全覆盖”,并非只针对下级,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同样概莫能外。同时,条例还突出了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就从根本上抓住了“关键少数”,倒逼、“鞭笞”主要负责人常怀敬畏、履职尽责、做好表率、勇于担当。   

二是细致提出问责情形。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党规、失职失责的,应当予以问责。主要列举了6种情形: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以及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些情形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展开,处处强调履职担当。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是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原则的体现。   

三是区分对象设定问责方式。与问责对象相对应地,问责方式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这两种不同对象,分别根据情节轻重进行设定。其中对党组织问责的方式主要有检查、通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主要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共计7种。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鉴于问责实践中有时既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的情况,条例还规定,这7种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四是严格问责执行,实行终身问责。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的执行要求和规范,包括问责材料要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还规定了一个月的手续办理时限。   

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要作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要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些规定都进一步提升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党规、失职失责的风险和成本,有效保证了问责的推进和执行。尤其是条例还特别规定要实行终身问责,这就彻底打碎了部分领导干部“拍屁股走人”抽身事外的幻想,促使其时刻紧绷“一日在位,终身有责”的神经,自觉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